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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②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5-09

——参股上市公司:变了味的“受托”——重视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② 



  如果有谁想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而又不想让人知道,大可不必着急,有一类机构专门帮助做这种事,这就是信托公司。因为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股市上的买家可以利用信托行为,让信托公司帮着收购看中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此一来可谓“双赢”:信托公司多了一项利润来源,躲在信托公司后面的买家也合理合法地绕开了政策限制,避免了将自己和自己的目的公之于天下,在股市中翻云覆雨更多了些方便。

  实际上,这种操作手法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有报道称,在2003年半年报中,共有316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中出现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字。某些信托公司竟参股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上市公司。于是有人惊呼,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由信托投资公司参股或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证券市场中的任何一个“派系”。

  幸运的是,这一现象已经被及时终结。有意思的是,当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参股上市公司时必须披露其是否为信托行为后,信托收购上市公司法人股几乎销声匿迹。信托参股上市公司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是为人当“枪”?其目的也由此显露。

  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赋予信托投资公司的正当经营权利,但是大概谁也没有想到,一项正当的经营活动就这样变了味,信托公司在这项变了味的经营活动中也心甘情愿地为股市的幕后黑手做了“枪”。而信托这杆“枪”被人拿在手中瞄准的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中国股票市场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份额是必须进行披露的,监管当局作出这种要求的目的也是众所周知的:维护股票市场健康发展,避免股市中的暗箱操作。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赋予的正当经营活动权利,心甘情愿地为股市中的幕后黑手当“枪”,其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使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为股市中的幕后黑手提供便利。

  对信托公司来说,这样一项做“枪”的买卖当然也是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虽然在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在参股或控股上市公司时必须披露其是否为信托行为前,某些信托公司的确依靠这项“创新”赚到了钱,但这家公司信誉的损失有多大?这种行为对信托行业的损失有多大?这个账也是要算的。曾经被当作“坏孩子”管教过的信托业刚刚复苏,从清理整顿中走出不久,它首先要从意识上搞清楚,什么才是信托该做的。
 
(xintuo摘自作者:金立新 来源于: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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